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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申报基础信息填报常见问题
北京国税 9569 2018-05-07
近日,北京国税组织编写了《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基本规定和常见问题》,分五期进行讲解,以便大家更好地理解和用好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政策。企帮帮小编将及时转载,敬请关注。今天带来第三期:关联申报基础信息填报常见问题。
1.怎样区分“正常报告”、“更正报告”和“补充报告”?
答:正常报告,是指报告期内第一次年度报告;更正报告,是指报告期内企业对已报告内容进行更正的为“更正报告”;补充报告,是指报告期后,由于企业自查、主管税务机关等发现以前年度报告有误而更改的报告。因此,前台操作人员在为纳税人进行关联申报时,应区分不同情况,勾选不同的报告类型。
2.我公司属于上市公司子公司,需要被母公司合并报表,在填报“116上市公司”这一选项时,应如何选择?
答:“116上市公司”选项基于报告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填报,报告企业为上市公司主体的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3.“203员工数量”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基础信息表》“104从业人数”填报口径是否一致?
答:不一致。《报告企业信息表》“203员工数量”填报的是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全年从业员工数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从业员工数量=(年初值+年末值)÷2。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基础信息表》“104从业人数”填报的是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指标,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因此,企业填报时,应将两份表格的填报口径加以区分。
4.在填报“400企业股东信息(前五位)”时,如果当年度前五位股东曾发生变更,应以哪个时点为准?
答:应填报本报告年度最后一日持股比例排序前5位股东的信息,与第5位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股东,其信息也应填报。
5.“120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如何填报?
答: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填。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6.如果“120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选择“否”,企业是否还需填报最终控股企业信息?
答:需要。“120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选择“否”的企业也应如实填报“121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名称”和“122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所在国家(地区)”。
7.被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应该填报什么表?
答:被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需要填报表G000000和表G114010、表G114011、表G114020、表G114021、表G114030、表G114031。
8.“300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信息”中,高级管理人员指哪些?
答: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9.我公司股东有境外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自然人,“404登记注册类型”应如何填报?
答:“404登记注册类型”应按照股东所在注册地的登记类型填报,如为境外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应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填报。如为自然人投资的,填报自然人。
1.G100000《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上的数据是否全部自动生成?
答:不是。《汇总表》中“100关联交易信息”、“200关联债资信息”和“300成本分摊协议信息”的金额信息能够自动根据其他表单汇总生成,而“301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和“400本年度准备同期资料”项目仍需手工勾选。
2.如何计算得出“203债资比例”?
答:“203债资比例=201年度平均关联债权投资金额÷202年度平均权益投资金额”,“201年度平均关联债权投资金额”=表G107000第N行第8列,“202年度平均权益投资金额”=表G109000“100权益性投资情况”中第13行第4列。
1.G101000《关联关系表》是不是需要填报所有的关联方信息?
答:不是。本表只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内与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
2.若一个关联方涉及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G101000《关联关系表》第6列应如何填报?
答:“关联关系类型”一栏应对照42号公告中第二条关于关联关系所定义的七种类型并参照《填报说明》填列代码A-G,若同一关联方涉及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应同时选填多个代码。
3.填报《关联关系表》时,关联关系“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是指关联关系存续期间的起止日期吗?
答:不是。《关联关系表》第7列“起始日期”和第8列“截止日期”应填报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构成关联关系的起止时间,年度内关联关系未发生变化的,填报报告年度的起止时间。即,关联关系在2017年内没有发生变化的,填报“起始日期”为2017-01-01,“截止日期”为2017-12-31。
3.主体文档涉及跨国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出于对集团商业机密的考虑,主体文档是否可以采取多种途径提交?
答:税务机关对主体文档的提交方式没有特别限制。可以由集团最终控股企业自己提交,也可授权中国境内子公司或者中介机构提交。
4.主体文档简并提供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按照14号公告要求,企业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即可简并提供主体文档:
一是符合42号公告中主体文档的准备条件;
二是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
三是企业主动提供主体文档。
需要注意的是,14号公告所称“主动提供”是指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前企业提供主体文档的情形。
5.某企业集团符合简并提供条件,如果集团内一家子公司被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并已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是否免于提供主体文档?
答:“被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后提供主体文档”不属于14号公告所述的“主动提供”的情形,所以集团内其他企业不能免于提供主体文档。但集团仍然可以选择其他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适用简并提供程序。
6.企业集团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后,集团内其他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时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14号公告要求,其他企业只需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已提供主体文档的情况,包括提供时间及已接收主体文档的税务机关名称等相关信息,即可免于提供。
7.根据42号公告第十八条规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特殊事项文档。如果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资金融通交易,债资比超过2:1(非金融企业)或者5:1(金融企业),并且向低税负境内关联方支付利息,是否可免于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答:可免于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但是此种情况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建议企业可以参照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的规定,事先准备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文件,以减少税务调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