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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办公厅等关于允许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的中央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适用《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6351 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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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办公厅等关于允许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的中央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适用《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通知

 

科技部办公厅等关于允许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的中央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适用《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通知

 

国科办区〔2022〕116号

 

各有关中央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部署,更好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任务部署,进一步激活科技成果转化内生动力,畅通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注册地址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的中央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在园中央单位”)适用《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园中央单位可以根据《条例》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完善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在适用《条例》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和典型案例。

 

  二、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等北京市相关部门应与在园中央单位建立对接机制,指导在园中央单位落实《条例》,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加强对在园中央单位的服务。

 

  三、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北京市跟踪指导,及时总结各在园中央单位适用《条例》成效,加强评估,一年后,根据政策实施效果,视情扩大到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全域施行。

 

  四、关于《条例》第十七条仪器设备作价投资的收益管理及使用事宜,应与《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财资〔2016〕32号)有关政策规定相衔接。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科技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资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科院办公厅

 

  2022年9月15日

 

 

  以上就是科技部办公厅等关于允许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的中央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适用《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通知的全部内容。企帮帮致力于为创业者提供工商财税、代理记账知识产权、项目申报等一站式创业管家服务,欢迎随时咨询企帮帮。创业路上,企帮帮与您一路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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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代理记账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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