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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惩戒专利非正常申请代理机构的决定(九)
企帮帮 8574 2019-03-28
代理机构:青岛永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机构代码:37235
负 责 人:殷雷
股 东:赵航、殷雷、石兰凯
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嘉定路5号(青岛工业设计产业园)办公楼3+
惩戒事由:
青岛永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下称青岛永基)存在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具体事实:
青岛永基于2018年2月28日为申请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提交了78件内容明显相同的发明专利申请,该行为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七十五号令)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该批申请的主题主要涉及分析方法和计算方法,其特点为:每个主题下存在两件或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申请,例如,发明名称为“一种光伏春秋棚结构有限元疲劳分析方法”的申请“2018101669124”与发明名称为“一种光伏草药棚结构有限元疲劳分析方法”的申请“2018101689128”,除涉及发明名称的技术特征“春秋棚”和“草药棚”不同外,技术方案明显相同。
以上事实有以下材料为证:
一、青岛永基代理提交的相关专利申请文件;
二、山东省知识产权局报送的核查报告;
三、青岛永基作出的报告。
青岛永基的上述行为,构成《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属于修订前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15日发出《专利代理惩戒意见告知书》(国知惩戒函字〔2019〕9号),依法告知青岛永基拟对其作出警告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青岛永基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申请。
惩戒决定:
青岛永基实施的上述行为发生在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施行前,应当适用修订前的《专利代理条例》。根据修订前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青岛永基警告的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惩戒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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