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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企业改制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企帮帮 9016 2018-12-04

  企业改制亦称“企业改组”是指从传统的组织制度改组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制的过程。通过改制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企业运行机制的转换、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企帮帮小编现将“如何办理企业改制登记一次性告知单”分享如下,供企业参考。

  如何办理企业改制登记

  一、应该到哪里办理改制登记

  一般而言,您应该到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改制登记,但其中改制后符合市工商局登记条件的,应到市工商局办理。( 市局登记权限请您仔细阅读《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中“到哪里去办营业执照”的有关内容)

  二、办理企业改制程序

  第一步:前期准备阶段:

  制定改制方案,进行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取得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文件,职工(代表)大会确认改制文件的决议;

  第二步:申请登记手续:

  1、改制后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先办理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登记表格(具体名称核准要求、办理流程请参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一次性告知单》) ;

  2、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3、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执照。

  三、改制企业名称规定

  1、1994年7月1日前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改制)登记为公司、事业单位以设立形式改制登记为公司的,原名称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后应缀“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2、1998年4月6日《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登记为公司的,其名称中有“集团”字样,且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允许继续使用“集团”字样。

  3、原国有独资公司名称中含有“集团”字样的,因重组合并或分立新设国有独资公司,新设公司名称中可直接使用“集团”字样。

  四、改制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 :

  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主办单位出具的批准转换的文件:

  4、主办单位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转换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 ;

  5、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6、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7、转换后公司股东会决议; (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由发起人签署,同时提交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

  8、转换后的公司章程(转换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转换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转换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转换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如转换同时申请增加许可经营范围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

  10、转换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一般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复印件,若有其他形式请详见《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中“如何准备投资人(股东)资格证明文件”的详细说明) ;

  11、根据转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 ;

  12、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具体要求请您仔细阅读《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中“选择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的有关内容) ;

  13、《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1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入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 : (含民办无主管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

  1、 《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主办单位出具的批准转换的文件,(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由审计报告确认的出资人出具) ;

  4、主办单位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转换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由审计报告确认的出资人出具) ;

  5、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由审计报告确认的出资人和职工共同出具) ;

  6、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中 关村示范区的企业也可以采取公告形式,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7、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

  8、转换后公司股东会决议; (转 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由发起人签署,同时提交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转换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一般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复印件,若有其他形式请详见《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中“如何准备投资人(股东)资格证明文件”的详细说明) ;

  11、转换后的公司章程(转换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转换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转换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转换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

  12、根据转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 ;

  13、产权界定文件;

  14、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具体要求请您仔细阅读《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中“选择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的有关内容) ;

  15、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6、《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1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 :

 

  1、《公司变更 (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如原法定代表人为董事会选举产生则还应提交免职的董事会决议) ;

  4、对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中关村示范区的企业也可以采取公告形式,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5、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6、转换时涉及投资人或注册资本变化的应提交初始投资审计报告(转换为有限责任公司时投资人和注册资本不变的,或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投资人和注册资本不变的,无需提交此项) ;

  7、转换后公司股东会决议; (转 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由发起人签署,同时提交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转换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一.般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复印件,若有其他形式请详见《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中“如何准备投资人(股东)资格证明文件”的详细说明) ;

  10、转换后的公司章程(转换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转换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转换后为一- 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转换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

  11、根据转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 ;

  12、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具体要求请您仔细阅读《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中“选择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的有关内容) ;

  13、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4、《企业名 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1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一全资 设立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 :

 

  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上级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出具的批准转换的决议;

  4、主办单位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转换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 ;

  5、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6、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中关村示 范区的企业也可以采取公告形式,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7、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

  8、转换后公司股东会决议; (转换为股份有 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由发起人签署,同时提交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 如转换同时申请增加许可经营范围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

  10、转换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一般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复印件,若有其他形式请详见《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中“如何准备投资人(股东)资格证明文件”的详细说明) ;

  11、转换后的公司章程(转换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转换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转换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 由股东签署:转换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

  12、根据转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 - -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 ;

  13、转换同时中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具体要求请您仔细阅读《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中“选择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的有关内容) ;

  14、《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1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联营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 含股份有限公司) :

  1、 《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联营各方出具的批准转换的文件;

  4、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5、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 (中关村示范区的企业也可以采取公告形式,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6、转换后公司股东会决议;(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由发起人签署,同时提交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

  7、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8、转换时涉及投资人或注册资本变化的应提交初始投资审计报告(转换为有限责任公司时投资人和注册资本不变的,或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投资人和注册资本不变的,无需提交此项) ;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转换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一般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复印件,若有其他形式请详见《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中“如何准备投资人(股东)资格证明文件”的详细说明) ;

  11、转换后的公司章程(转换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转换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转换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转换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

  12、解除联营协议;

  13、根据转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 - - 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 ;

  14、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具体要求请您仔细阅读《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中“选择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的有关内容) ;

  15、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6、《企业 名称变更核准通知十书》;1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分支机构改制为公司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因有企业出资人的决定;

  4、原所属企业对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 ;

  5、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6、转换后公司股东会决议;

  7、转换后的公司章程(转换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转换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转换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 ;

  8、转换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休资格证明(一般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证节复印件,若有其他形式请详见《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中“如何准备投资人(股东)资格证明文件”的详细说明) ;

  9、根据转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 ;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 如转换同时申请增加许可经营范围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

  11、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具体要求请您仔细阅读《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中“选择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的有关内容) ;

  12、《企业 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13、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非公司制企业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后,原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转换为分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1、《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分公司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关于原企业所属分支机构转换为分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

  4、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5、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执照副本复印件:

  6、加盖公司公章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

  7、《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 如转换同时申请增加许可经营范围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

  9、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具体要求请您仔细阅读《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中“选择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的有关内容) ;

  10、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转换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含民办无主管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

  1、《非公司制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非公司制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主办单位出具的批准转换的文件; ( 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由审计报告确认的出资人出具)

  4、主办单位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转换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由审计报告确认的出

  资人出具) ;

  5、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由审计报告确认的出资人和职工共同出具) ;

  6、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中关村示范区的企业也可以采取公告形式,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 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7、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

  8、转换后企业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转换后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一般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复印件,若有其他形式请详见《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中“如何准备

  投资人(股东)资格证明文件”的详细说明) ;

  11、转换后的企业章程(由全体股东和职工签署) ;

  12、根据转换后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可与第8项合并提交) ;

  13、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产权界定文件:

  1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转换同时股东新增投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15、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具体要求请您仔细阅读《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中“选择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的有关内容) ;

  16、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7、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18、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改制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的法人分支机构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 《非公司制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非公司制企业备案申请书)》;

  2、 《指定(委托)书》;

  3、改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4、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 (中关村示范区的企业也可以采取公告形式,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5、主办单位同意改制的决议或决定(批复) ;

  6、加盖公章的主办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产权界定文件:

  8、验资报告;股东新增投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9、企业章程(提交打印件,加盖该投资主办单位公章) ;10、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11、改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改制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非法人分支机构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非公司制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非公司制企业备案申请书)》;

  2、 《指定(委托)书》;

  3、加盖公章的主办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名 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5、主办单位章程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

  6、改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国有公司的分支机构变更隶属关系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或《非公司制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非公司制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 (委托)书》;

  3、变更前隶属单位与变更后隶属单位签署的关于分支机构变更隶属关系的协议;

  4、变更后隶属单位出具的加盖有效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变更后的隶属单位为国家工商总局和外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分支机构核转函。

  5、《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6、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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