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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调整后发票开具案例
广东省国税局 8635 2018-05-03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增值税税率调整之后,应如何准确选择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呢?简单来说,就是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适用税率应依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确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日之前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特别应注意的是:纳税人要及时将税控设备联网,完成对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的升级,否则将无法开出增值税发票。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如在4月30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在5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如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5月1日之后,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如在4月30日前发出货物,应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在5月1日后发出货物,则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如在4月30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在5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提供应税服务(如交通运输服务、基础电信服务等),如在4月30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在5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采用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如在4月30日之前收到预收款,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在5月1日之后收到预收款,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举例:A企业为服装制造业一般纳税人,与B服装公司签订了服装销售合同,约定今年的销售衣物合同按照分期收款的方式执行。4月2日收取款项100万元,6月2日收取款项120万元。因此,A企业4月2日收取的100万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应按照17%税率开具发票,A企业6月2日收取的120万元,应按照16%税率开具发票。
举例:C企业为电信行业一般纳税人,对消费者使用的基础电信服务,其在4月份提供的基础电信服务,应按照11%税率开具发票,其在5月份提供的基础电信服务,应按照10%税率开具发票。
举例:特殊一点的,国家就电力行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制定了《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D企业为电力企业,向居民个人发售的电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D企业就居民个人在3月份使用的电力,4月份进行抄表并开具电费缴纳凭证,应按照17%开具发票;就居民个人在4月份使用的电力,5月份进行抄表并开具电费缴纳凭证,应按照16%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