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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帮帮小编详解:由迪奥真我香水瓶立体商标驳回复审看立体商标
8175 2018-08-20
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下称迪奥尔公司)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迪奥真我香水瓶”立体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该案因最高院的改判又一次引起法学界对立体商标高度关注。
然而最高院的改判并没有对“迪奥真我香水瓶”立体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作出评价,“迪奥真我香水瓶”立体商标是否可以获得核准注册还需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查。进一步说,“迪奥真我香水瓶”获得核准注册后,其保护力度与平面商标获得保护力度是否相同。
“迪奥真我香水瓶”立体商标案为何经历了漫长的4年之久才取得初步的胜利,然而很多立体商标的注册申请同样经历了较为漫长的过程但仍无法取得商标专用权。这要从商标法对立体商标的立法目的来探讨。
“立体商标”也称“立体标志”、“三维标志”或“三维立体标志”,与普通的平面商标不同,是以具有长、宽、高的立体物质形态出现的,通常包括商品的形状、包装或者商品的装饰。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三维标志都可以成为立体商标。我国的《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将体现商品自身性质形状、技术效果、功能性的形状排除在立体商标的注册范围之外。这一规定并决定了其与普通的平面商标不同,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因这一特殊性,导致立体商标的审查标准较为严格。
1、并不是所有的三维标志都可以成为立体商标
2、因立体商标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导致立体商标的审查标准较为严格。
3、立体商标能否通过实质审查而予以核准注册,这主要依赖于该立体商标能否被消费者识别为商标,而非商品的包装、外形或者装饰。
4、在进行立体商标的近似性判断时,都应当进行整体比较,并重点关注三维标志本身是否具备显著性或者具备一定的显著性。
例如著名的飞利浦三头剃须刀外形商标案中,飞利浦公司的剃须刀,由三个呈等边三角形排列的旋转刀头组成,经过20年的使用与宣传,三头剃须刀与飞利浦公司已经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但欧共体法院认为,只要商品的外形是为了实现某种技术效果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所必需的,无论其是否具有显著性,都不能注册为商标。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商标审查机关、司法机关对于立体商标的审查标准也较为严格。尤其是立体商标的早期,“总体上对于立体商标的授权把握比较严格,也少有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费列罗公司第G783646号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在加多宝公司申请的第12242987号“加多宝及图(立体商标)案件中均采用较为严格的审查标准。法院均认为商标标志本身容易被消费者误认为商品的包装,不具有显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