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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申报票表比对操作指南(未开票未纳入)
北京国税 8124 2018-05-0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票表比对规则包括了销项比对和进项比对。
(1)专用发票比对(销售额),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金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第1+2+3+4a+4b+5+8+9a+9b+10+11+12+13a+13b+18行合计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前者应等于后者。
(2)专用发票比对(税额),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第1+2+3+4a+4b+5+8+9a+9b+10+11+12+13a+13b+18行合计数据比对。二者的关系是前者应等于后者。
(3)普通发票比对(销售额),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普通发票销售金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第1+2+3+4a+4b+5+8+9a+9b+10+11+12+13a+13b+16+17+18+19栏合计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前者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前者(不包含不征税发票)应小于或者等于后者。
(4)普通发票比对(税额),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普通发票税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第1+2+3+4a+4b+5+8+9a+9b+10+11+12+13a+13b栏合计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前者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前者(不包含不征税发票)应小于或者等于后者。
(5)差额征收比对—专用发票比对,对于适用差额征收的纳税人,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2列不为0的,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金额、税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第1+2+3+4a+4b+5+8+9a+9b+10+11+12+13a+13b+18行合计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前者应等于后者。
(6)差额征收比对—普通发票比对,对于适用差额征收的纳税人,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2列不为0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2列不为0的,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普通发票销售金额、税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第1+2+3+4a+4b+5+8+9a+9b+10+11+12+13a+13b+16+17+18+19栏合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第1+2+3+4a+4b+5+8+9a+9b+10+11+12+13a+13b栏合计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前者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前者(不包含不征税发票)应小于或者等于后者。
(7)《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9列第6、7、14、15栏销售额合计数不为零的,金税三期应有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备案信息。
1.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比对
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或者增值税发票勾选确认平台确认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税额合计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所填列的进项金额、税额合计数进行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前者应大于或者等于后者。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税额、金额应为0。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比对
用当月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以及协查后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金额、税额进行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前者应大于或者等于后者。
用前期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以及协查后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金额、税额进行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前者应大于或者等于后者。
用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可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合计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税额”栏数进行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前者应大于或者等于后者。
用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的税额进行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前者应大于或者等于后者。
用《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的本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与《附列资料二》中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税额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式前者等于后者。
用本期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汇总数与《附列资料二》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税额”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前者大于等于后者。
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注明的应作转出的进项税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前者应等于后者。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第13栏到第23栏“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数据应大于等于0。
本期《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第1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减去“出口免税”和“其中:跨境服务”后大于0的,应当比对其金三系统中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